同团(2017)第1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团委(团总支):
《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经校团委、财务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严格团费管理,指导各级团组织收、用、管好团费,充分、合理地发挥团费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关于印发<共青团上海市委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团委办〔2016〕37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2000 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 3 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 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 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 20元。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2 元。
第五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团市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二、团费的留用和上缴
第十三条 各级团委、独立团总支(支部)可按规定的比例留用团费,各级团委、独立团总支下属的非独立团总支(支部)不能留用团费。没有团费留用权的团总支(支部)需要使用团费时,可由上级团委(总支)支付。
第十四条校团委收取全校收缴团费总额的50%,留用37.5%,上缴团市委12.5%,各基层团委、独立团总支留用团费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明确团组织团费上缴的期限。各院系、单位团委、团总支原则上应每年向校团委上缴一次团费。
第十六条 明确团组织团费上缴的方式。下级团组织向上级团组织上缴团费一般采取现金结算方式。
三、团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团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方法,大额开支应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团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团费由学校各级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团组织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团费专管制度。校团委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同济大学财务处代办,校团委每一年向全校各基层团组织收取一次团费,收取的团费及时全额送至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收坐支。
各院系、单位团组织团费由所在院系、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团费,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记账和经管现金应由两位同志分别负责。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团委团费在同济大学财务账中设立单独经费卡进行分账核算,依法保障团费安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团费记账制度。可以留用团费的各级团组织必须建立团费收支账簿制度。团费要与其他活动经费分开使用、分别做账。学校各级团组织一律使用团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团费收支账册》。团费收入和支出需要有凭证,并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团费报告制度。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留用团费的各级团组织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团费定期检查制度。校团委每年对各院系、单位团组织上一年团费收缴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组织,校团委将采取以下措施:
1、每年对未能按规定完成团费收缴工作的团组织进行汇总并查明原因,通知补缴时间和数额。
2、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补缴时间不缴或少缴团费的团组织,将向全校团组织通报批评,并再次明确催缴时间和金额,同时向同级党组织反馈意见。
3、对通报批评后,仍未按规定要求上缴团费的团组织,校团委将酌情对团组织负责人予以团纪处分。
4、对于确因客观原因而造成无法按规定上缴团费的团组织,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减免申请,经校团委研究审批后,可酌情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团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已经下发的关于团费收缴、使用、管理的各类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